學校教育單位因為辦理活動需要,不營利、不收費、不支給鐘點費,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而使用他人歌曲,自己創作填詞,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歌曲,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的範圍,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,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。(§55)(範例說明:§22代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