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管是否營利,將學術文章節錄重點,刊載於會內電子報及通訊刊物,縱使註明出處,仍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。解決的方法,可以在閱讀後以自己的表達方式重新撰寫,蓋著作權法依第十條之ㄧ規定,著作權僅保護表達,不保護表達所含之觀念。(§10Ⅰ)(範例說明:§22代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