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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財 Q&A_網路篇

Q-52:網路笑話到處流傳,作者不詳,但可見於各大網站,可以自由利用在刊物上嗎?作者無法證明作品是他的,他要是告我,我會犯下侵害著作權罪嗎?若不是由作者提起告訴,而是由其他人來告我,我會有事嗎?

  • 資料來源:僑光科技大學圖書館
  • 日期:2021/03/03

不能因作者不詳或到處可見該笑話就任意自由利用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利用是會構成著作權侵害的。作者要證明著作是他所完成,有時並不困難,如果他已在其他期刊發表並註明姓名,他人要推翻此一事實並不容易,這可能是作者所擁有你所不知道的秘密武器。無論如何,著作權之侵害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提出權利主張,先證明其享有著作財產權,再證明他人有侵害事實,被告則須證明原告無權利或自己無侵害,這都是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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